
1、按GB50223-2008《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》3.0.2 P2,壓力容器設備屬于抗震設防類別為乙,丙,丁類;
2、GB50011-2010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3.1.2p6,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,除本規范有具體規定外,對乙,丙,丁類的建筑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;
3、《結構動力學理論及其在地震工程中的應用》p167(注1)
設備自震周期在1/33秒和33秒之間加速度放大系數大于1,在這一自震周期之外其加速度放大系數等于1;這個結論是通過試驗得出的;注釋:當加速度放大系數等于1時,結構加速度與基礎加速度值相當,可以用靜力學分析結構的響應,包括位移、內力等;
4、符合GB150的設備,除塔器,球罐以外,其自震周期均小于1/33秒,故免除抗震計算,塔器設防烈度7級及以上考慮地震載荷;
5、壓力容器設備的錨固力另當別論,要考慮連接件及其相接觸件的強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