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1. 設計使用年限由設計單位根據容器的預期使用年限確定。容器的預期使用年限由設計委托方以正式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。壓力容器的設計使用年限應在設計圖樣中注明。2. 壓力容器的設計使用年限不等同于實際使用年限。壓力容器的使用者應按現行法規《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TSG21-2016的要求對容器進行定期檢驗、定級。當容器的操作條件發生變化時,應根據實際測量數據,重新估算腐蝕速率,確定容器新的使用年限。3. 確定容器的設計使用年限應包括下列因素:(1)選擇適宜的材料及結構設計;(2)合理的腐蝕裕量;(3)合適的制造、檢驗要求;(4)限制蠕變(高溫工況)或疲勞的可能性;(5)容器建造的費用;(6)容器在裝置中的作用;(7)裝置的操作周期。4. 容器的設計使用年限宜符合下列規定:(1) 鉻鉬鋼或名義厚度≥50mm的高合金鋼厚壁加氫反應器:不少于30年;(2) 其他反應器、直徑≥4m或重量≥100t或總高度≥60m的塔器、高壓熱交換器殼體、名義厚度≥50mm 容器、球形儲罐:不少于20年;(3)其他塔器、容器、熱交換器殼體及管箱:不少于15年。5. 對于工作溫度或工作壓力有周期性變化的容器,應在設計圖樣中注明設計使用年限內溫度或壓力變化的循環次數。